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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身障公務員退休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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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周鑫  圖片提供│周鑫

我們對於身心障礙公務人員退休選擇權及人事管理之建議:(一)審慎面對高齡身心障礙者失能與老化問題;(二)公務人員退休法應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47條之精神,保障身心障礙公務人員自願提早退休權益;(三)建構分級分齡調降自願提早退休的選擇機制;(四)落實職務再設計規劃,強化身心障礙者工作效能與確保公平對待。

按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辦理之「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及平均餘命基礎研究」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老化年齡較一般人提早。對照103年勞動部「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顯示,身心障礙者失業的主要原因中,「個人健康因素」與「體力無法勝任」分別佔14.7%、8.5%;有工作者,不滿意目前工作的主要原因中,「體力無法勝任」也佔9.6%。另根據勞動部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平均退休的年齡也較全體勞動工作者提早7.9歲。皆說明身心障礙者提早老化問題嚴重,造成退休身心障礙勞工經濟安全的漏洞。
又依據張彧等人的研究,身心障礙者會比非身心障礙者提早20至25年出現高比例的醫學及功能上的問題,與同年齡之身心障礙者所出現的健康問題是非身心障礙者的3至4倍。面對高齡身心障礙公務人員日漸老化、衰退的身體與心理機能障礙,應建構身心障礙公務人員自願提早退休的選擇機制,至一定年齡(如:55歲起)如果不能繼續服務公職,可以隨著個人的情況考量選擇何時離退,以合理化的退休制度維護其安養照護之權益,保障其自由權、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目的。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對於身心障礙人士擁有隨個人體能狀況申請提早自願退休限制重重,若想提前退休,必須提出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或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令其以病假治療,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癒,才由機關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此種消極被動性的制度設計,並非正朝向注重社會安全制度建置的政府所應有的作為。我們建議參考危險性及勞務性職業職務設計有降齡退休機制之精神,依據人員障礙類別程度類別的差異分級分類,建構身心障礙公務人員自願提早退休的選擇機制,讓身體無力負擔工作的身心障礙公務人員能有一個選擇自願提早退休的機制,並放寬請領月退休金的年齡。因其退休金基數的計算標準及內涵不必與一般人員脫鉤,因其服務年資較少,他可以領的月退休金相對的也不多;而且身心障礙者的平均壽命均較常人短,相對地領月退休金的預計時間也會比一般人員短,總體而言並不會造成政府許多額外的財政負擔。

在少子化及人口高齡化的背景下,年金改革是必要的措施。由於身心障礙者障礙個別差異性大,程度也不同,必須落實職務再設計來協助其工作職能提升。透過工作環境、工作流程的分析,配合身心障礙者的學經歷背景、身心及精神狀況、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的服務計畫,改善其工作環境或調整工作內容,創造良性且有價值感的職場環境,以消弭因身心障礙所造成的工作阻礙,讓身心障礙員工得以在工作崗位上發揮其專長,以免其過早被迫離開職場,這是必需與年金改革相為配套的方案。

 

資料來源:《伊甸園月刊》362 期 2017.4 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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