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防疫期間,身障證明過期,可延長至10月31日。)
文|蘇麗華 插畫|謝青 參考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
啊!我的身障證明快到期了,但是疫情期間我根本不敢去醫院辦理重新鑑定呀!別擔心,政府統一將期限延長至10/31日了。
(圖說:A:糟糕了,我的身障證明到期了,可以疫情期間,我根本不敢去醫院辦理鑑定啊!B:對啊,對啊!我的也快到期了。)
(圖說:兩位別擔心,政府統一將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完成,期限延長到109年10月31日。)
(圖說:如果有需要延期的民眾,只要持原證明至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效期延長註記,就能以原證明繼續相關權益喔!如有疑問請洽:1957福利諮詢專線)
立法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及第106條」修正草案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
- 建檔日期:109-12-30
- 更新時間:109-12-30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14條及第106條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對立法委員與各界長期關注與支持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以及委員在審查過程時提供諸多寶貴意見,表示感謝。本次修法重點是明定障礙情況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免重新鑑定者,以及原執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經換發新式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得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廢止民眾身心障礙手冊前,應主動協助其辦理換證,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衛福部表示,部分障礙情況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依現行規定得於有效期滿後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但每5年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流程,恐增加民眾困擾及行政成本,為兼顧民眾權益並節省行政成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但仍應每5年視個案狀況進行需求評估,以利即時連結相關服務資源。
衛福部指出,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9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但101年7月11日前執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計62萬餘人,已於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間採分批換發5年效期新制證明,且採繼續換證為原則,身心障礙者並無須再到醫院鑑定,倘身心障礙者認為自身障礙情況改變時,可自行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惟許多身心障礙者仍反映每5年換證1次,實造成其困擾,且其障礙情況沒有恢復可能,為簡政便民,本次修法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但如其障礙情況有改變時,仍需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衛福部強調,目前刻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核(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行政作業進行規劃,待身權法第14條及第106條修正草案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即會依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之順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民眾辦理,針對有換證困難之民眾,亦將持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透過電訪、家訪、郵寄申請、領證服務及到宅換證等多元措施主動協助換證。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直接洽詢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電話如附件)。
各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證明諮詢電話
縣市別 聯絡電話
臺北市 02-2511-2895
新北市 02-29597111
桃園市 03-3684368、03-3680711
臺中市 04-22289111 轉 38722
臺南市 06-2352978、06-2991111 轉 8063
高雄市 07-3373390
宜蘭縣 03-9359990 轉 3111、3116-3118
新竹縣 03-5500288*2512
苗栗縣 037-559650、037-559649
彰化縣 04-7532367
南投縣 049-2243985
雲林縣 05-5522624
嘉義縣 05- 3620900 轉 2207、2212
屏東縣 08-7320415 分機 5379
花蓮縣 03-8227171 轉 384、348
臺東縣 089-340720 轉 109、142
澎湖縣 06-9274400 轉 533
金門縣 082-318823 分機 67523
連江縣 0836-25022 轉 306
基隆市 02-2426-2337、02-2420-1122 轉 2235~2239
新竹市 03-5351560
嘉義市 05-2254321 轉 156
電話資料來源:衛福部網站https://www.mohw.gov.tw/cp-16-57409-1.html
資料來源:伊甸園電子報 2020.5.12 399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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