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PD破除身障歧視 

當身障者遇到歧視,只能默不作聲、忍氣吞聲嗎?台灣加入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CRPD)後,不再如此,在律法的保障下,禁止歧視障礙者,維護人權。此外,也期待在身障者參經濟、教育、社會及文化上能夠平權,充分融入社會生活。

CRPD破除身障歧視   

文│蘇麗華 圖片提供│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人權是普世價值,也是確保各種弱勢族群實踐公平正義的基石。」在「讓台灣障礙者成為世界公民」國際研討會上,視障律師李秉宏一語道出台灣加入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CRPD)具有人權指標的象徵意義。

 

現階段台灣的身心障礙人口已突破110萬人口,但是不論是在就醫、就學、就業、文化參與、參政等各面向仍存在著諸多限制。

 

身障求學 台灣國外兩樣情

 

國內一位重度肢體障礙的學生馮千恂因為身體缺陷,求學期間常遭受異樣眼光對待,不良於行的她,無法上體育課,只能到輔導室自習,求學過程總是孤伶伶一個人,由於學校缺乏無障礙設施,令坐輪椅的她窒礙難行,馮媽媽最後只能展開揹女兒的上學路。

 

美國國務院國際障礙者權利特別顧問Judith Heumann本身罹患小兒麻痺,坐輪椅的她聽聞此事後表示:「如果這位女高中生是生長在美國,際遇會不一樣。」她強調,1973年美國通過的《康復法》(Rehabilitation Act),凡接受聯邦資金不論在就業、交通和教育計畫方案上,都必須制止歧視身心障礙者。況且在國家法律要求下學校得設置無障礙設施並有專人協助,陪讀工作並非由家人照單全收,此舉無異剝奪母親的就業權益。她語重心長的說:「這顯示台灣身障權益做得不夠多。」

 

消除歧視 日本從法律著手

 

反觀日本,過去身障者也面臨許多歧視性案例,如:輪椅族要進餐廳卻被以客滿為由拒絕進入;醫院急診處不受理聽障者的傳真文件;聽障生考高中必須考英聽等,直接或間接歧視事件層出不窮。

 

面對身障者遭受不平等的待遇,DPI日本會議副議長尾上浩二一路走來感觸良多。出生時他因為早產而患有腦性麻痺,小學時期就讀養護學校,爾後國高中進入一般學校就讀。1978年尾上浩二念大阪市立大學期間,開始參與社團並投入障礙者權力運動。這股熱忱持續36年來始終如一,為的就是要消弭身障歧視。

 

他和一些團體不斷倡議,終於在2010年露出曙光,他宣稱是日本障礙者制度改革的開始。當時身障團體呼籲政府「沒有我的參與,就不要幫我做決定」,障礙當事者過半數參與議論,日本政府設置了「障礙者制度改革推進會議」,障礙者從政策客體一躍變成權利主體,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不再忍耐 抗議、提告並行

 

2013年日本制定了「障礙者差別待遇消解法(消除歧視法)」,並於今年一月簽定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CRPD)。「這可以說是障礙者自立生活與權利確立歷史上的重要一環。」

 

尾上浩二不諱言,要社會大眾禁止歧視身障者仍有待教育,不過法條通過實施後,當身障者遭到歧視時,難道只能一昧地忍耐嗎?事實上提告是依法有據的。他舉例,日本一家連鎖美容院拒絕輪椅顧客上門,不僅人權團體向該公司抗議、要求,媒體也藉此訪問負責障礙者差別消解法的內閣府,讓該公司扭轉經營方針。

 

另外一家網咖店長得知一名精神障礙者領有身障手冊而拒絕他消費,當事人在協尋下事情仍無法獲得解決,最後走上提告一途獲得勝訴。

 

沒有不同 障礙者充權

 

身障者要權利擁護之外,強調當事者為主體以及障礙者充權亦為重要課題。在所處的社會中,一些身障者通常被社會隔離、限制外出自由活動,有時被虐待,在生活所居的環境中,浮現各式問題。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潘于岡表示:「障礙者一直以來就被以“醫療模式”對待,在復健、慈善、保護、給予的幽暗深谷中蹣跚前行。」

 

公益財團法人日本障礙者復健協會企劃研修部研修課長奧平真砂子呼籲:「不管是多麼重度的障礙者也都一樣是人。」她強調身障者並不特別,但是往往被人寄予同情和保護,或是遭受歧視和偏見,身障者應該要被理解,給予適當的服務,例如就業支持、個人助理和其他,擁有自主權,可以自己選擇及決定,在社會上跟別人一樣生活著。可惜的是,許多身障者的父母基於保護心態,他們既是孩子最好的支持者,亦是孩子獨立自主的最大敵人。

 

自己做主 學習獨立生活

 

奧平真砂子以自身為例表示,腦性麻痺的她過去總覺得活著好端端好像得感恩,直到有機會赴美接觸到自立生活運動後,她體會:「只是活著不能算是一個人。」她對自己是身障者有了截然不同的改觀,她開始結交非障礙朋友、買房自立生活,更到其他發展中國家如:尼泊爾、柬埔寨等國從事栽培身障者工作。

 

至於以身障者為主體,奧平真砂子提出她的看法表示,過去身障者的權益大多都是由父母、醫生或是由專家做決定。她認為,身障者要勇於自己做主,那怕會經歷失敗或是危險;更要成為社會的一員負起責任,才有辦法在社會上立足。她表明,讓身障者發覺自己的可能性,然後自發性的持續性活動,進而從接受社會服務者變成領導者,並創造社會服務與提供服務時,就是充權和自立生活的最佳體現。

 

資料來源:伊甸園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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